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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的实践及发展对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种灵活就业方式首先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应运而生,并对当地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现今,这场就业方式的革命已经席卷了世界各地。在中国,灵活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我国灵活就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法规和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对于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尚没有专门的规定。已有的一些涉及灵活就业的法规政策也不够系统和全面。在政府的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中,没有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指标,对于灵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对于灵活就业方式的发展,缺乏统筹规划,已有的涉及灵活就业问题的规划操作性不强,难以应对灵活就业发展中将会出现的问题。 尽管少数地区已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作了专门规定,但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基本将灵活就业人员排斥在外。他们中许多人没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的社会保障计划。这是制约灵活就业方式发展的重大障碍。 (2)缺乏专门和完善的就业服务系统和资金支持 目前专门的灵活就业服务系统尚不健全,劳动力供求双方得不到有关信息、培训和相应服务;很多准备创办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得不到创业培训和有关咨询服务;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务服务组织尚不发达。 许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类型的灵活就业者急需小额资金的支持,但他们融资困难。有关部门提供的小额信贷,担保条件限制多、手续繁杂,不易得到。 (3)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应受到保护 我国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以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离退休人员和残疾人为主。他们整体上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年龄较大、对现行法规政策了解较少,属于弱势群体。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有关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劳动条件差,工资被克扣等问题 促进我国灵活就业发展的思路及对策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灵活就业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应大力发展。 1、通过立法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灵活就业。 确定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一是清楚的界定“就业”的涵义。目前我国就业的统计存在着较大的混乱就业者、失业者和非劳动力这些概念都没有被界定清楚,或者说没有被人们正确的认识。同时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同时存在。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建立科学的就业范畴,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如何统一和规范“灵活就业”、“非正规部门就业”、“非标准就业”、“非传统就业”、“多样化就业”等提法,以明确这种就业方式的内涵和范围,特别是如何与国际标准对接,也是在中国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为劳动者选择灵活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包括进一步制定和落实针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中从业人员的工商管理政策、资金(信贷)扶持政策、税费减免政策。为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咨询和资金支持。 通过立法鼓励企业灵活用工。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的做法,例如,在德国1988年制定的 《高龄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法》中,对响应号召,让55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转为非全日制就业,腾出岗位给其他求职者的企业,联邦雇用厅将支付企业当事劳动者原工资的20%予以补助。又如1983年英国政府推出的《就业分割制度》,对于将一个全日制雇员的工作分配给两个以上非全日制就业者的企业,政府将提供奖励性补助。在法国,对通过缩短工时来安排失业人员或扩增雇员并达到政府要求的企业将连续三年减免其为安置的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30%~40%。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做法,制定出适合激励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学校、医院等非赢利型正规部门的优惠法规或政策。 保护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对灵活就业者权益的保护应体现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解雇限制等诸多方面。总的原则是尽量使非全日制就业者享有与全日制就业者同等的权益,使临时就业者享有与正规就业者同等的权益,使家庭就业者和自营就业者获得与正规雇员类似的权益。 根据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应在实行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制定小时最低工资。还应专门制定适合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办法,可考虑对灵活就业者实行按期定额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办法,使灵活就业者首先得到养老、医疗和工伤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制定失业、生育等保险规定。 2、提供便捷优质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应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的课程须包括个体经济及小企业经营方法,产品营销策略,成本核算,服务技巧等。技能培训则应力求首先使受训者成为可就业者,再进一步使他们成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就业者。 3、积极促进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务服务组织的发展。 劳务派遣公司是通过把劳动者组织起来,向社会提供劳务服务,以便促进就业和取得适当收益的社会经济组织。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有三种类型:一是“员工型”;二是“会员型”;三是“员工会员型”。各类劳务派遣公司都兼有介绍工作、促进就业的职责,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给予经费补助和多方面的扶持。目前,应针对劳务派遣业税收负担过重、平均利润微薄的困境,尽快设计制定有利于劳务派遣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 4、加大对灵活就业的研究工作。 灵活就业尽管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灵活就业本身“灵活”的特殊性不便于把握。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目前对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统计、调查和深入的实证研究仍显不足尚待加强。在这方面学术界应更多地关注灵活就业这一领域,政府也应加大对灵活就业研究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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